法律頻道/再生醫療雙法 終結外泌體之亂
最近「外泌體」真的火熱到失控邊緣:從內服到外擦,保養品到盥洗用品通通都加,連酒類廣告都宣稱有外泌體加持。但自2026年新法上路後,需留意違反將有重罰。
臺灣再生醫療雙法:《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已在2026年1月1日實施,分爲「醫療技術」與「醫療製劑」雙軌管理。簡單的說,《再生醫療法》規範醫療機構執行的「再生醫療技術」,由衛福部醫事司主管,強調個人化、客製化的醫療行爲。《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則規範藥商製造或輸入的「再生醫療製劑」。由衛福部食藥署主管,屬於藥事法的特別法,強調商品化、規格化、製程管控及上市許可。
雖不完全等同,不過大致可以傳統「醫療法」及「藥事法」按行爲與產品的區分來理解。再生醫療法規範的是誰可以做?對誰做?在什麼條件下做?而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則規範這是否是製劑/產品?能否量產通用販賣?如何進行臨牀試驗?
若以「餐飲」比喻:《再生醫療法》就像是「私廚」:廚師(醫師)根據顧客(病人)的個人需求現場烹調(客製化技術)。重點在於廚師的資格、廚房的衛生(細胞製備場所 GTP)以及食材來源(細胞來源)的安全。
而《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 就像是「食品工廠的調理包」(製劑):工廠(藥商)量產規格產品(商品化製劑)。重點在符合標準化製程(GMP)、取得產品上市許可證,並確保產品流向可追蹤性。
以癌症的免疫細胞治療爲例,這類再生醫療方法具有「雙重性質」,既像醫師執行的手術(客製化),又像是工廠生產的藥品(商品化),需要另訂新法來保障這類創新治療的合法性。例如新法新設「有附款許可」制度。
針對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只要完成第二期臨牀試驗,證實安全性及初步療效,即可申請暫時性許可,讓病人提早使用到新療法。
例如自體的細胞治療方法,用於癌症治療時,取出病人的免疫細胞,在體外大量培養擴增後輸回體內,增強免疫系統殺死癌細胞的能力。
退化性關節炎與軟骨修復也是一例,即使用自體脂肪幹細胞、骨髓間質幹細胞或軟骨細胞,體外萃取增強後再注回到膝關節。
也有由藥廠開發且通過臨牀試驗的商品製劑,如CAR-T 細胞治療時,將病人的T細胞取出,透過基因工程裝上「導航系統」,使其能注回後能精準識別並殲滅癌細胞(如白血病,血癌)。
醫藥科技發展的創新產品每天都可能有新進展,因此須修法保障。同時也要保障合法,過去臺灣是以行政命令層級的《特管辦法》管理,但因法律位階低、罰則輕,導致坊間甚多未覈准、品質堪慮的「地下化」細胞治療廣告與行爲,甚至發生詐欺與醫療糾紛,難以遏止。
因此新法提升至「法律」層級,大幅提高罰則。未來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最高可處2,000萬元罰鍰並沒入設備,要藉重罰掃蕩地下非法醫療,保障病人權益。
以外泌體來說,在目前的再生醫療架構中被視爲「細胞衍生物」,具有特定的治療潛力與風險。因此在新法中納入「細胞衍生物」規範。這意味着外泌體不再只是單純原料,而是應受管制的醫療產品。
新法實施之後,任何施打外泌體的行爲都必須經過合法醫療機構才能進行,其製劑也需要經過臨牀試驗通過,同時,任何宣傳的廣告、療效也必須受到醫療廣告的規範。截至目前爲止,衛福部並未覈准任何外泌體用於醫療用途的案例,提醒消費者與廠商注意,以免一罰就翻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