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提供的免費物多拿一點 檢察官:當心成立竊盜罪

民衆貪小便宜多拿免費物品檢方提醒,可能有竊盜刑責。此爲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有些商家爲了服務顧客,通常會允許顧客帶走一些物品(例如免洗筷、醬料包等),但若顧客大量取走這些免費物品,超出社會一般人民法律感情所認知的範圍檢察官提醒,這可能有觸犯刑法「竊盜罪」的刑責,民衆千萬別貪小便宜過頭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以德國的刑法學說「外行人(laynman)的平行評價」(Parallelwertung in der Laiensphäre)來說明,他指出,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爲竊盜罪」,爭議點就在於民衆是否有爲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及主觀上是否「認知」到一次取走過多免費索取物品,是否會構成竊盜罪。

陳志銘解釋,所謂「認知」一般來說,並非要求民衆要像深諳法律的專業人士認知到此項行爲是否必然構成竊盜,而是要根據一般人的觀念,認知到行爲所存在的社會意義是否會構成竊盜,這樣就已足夠。因此德國的刑法學說「外行人(laynman)的平行評價」在此就發揮作用,可以用來評價行爲是否是一般人的社會通念。因此,民衆若拿取過多免費索取之物品,仍然會構成竊盜罪;就算辯稱是老闆放在那裡供消費者免費索取云云,然因此種辯解悖離社會意義之評價,當然很難據此認定不構成竊盜罪。

陳志銘再舉出另一種情形爲例,有些放置在超商內的求職報,已標明第一份是免費索取,但第二份開始就要付費。若民衆因一時不察拿取2份,或因一時貪念而拿取多份,都可能會被警察機關認定是竊盜行爲而移送地檢署法辦。當然事後檢察官或法官會根據相關的人證、客觀物證跡象綜合認定究竟是一時不察多拿,還是一時貪念多拿,而有不一樣的結論有罪、無罪)。但仍可能會因此增加自己誤觸法網風險。因此,建議民衆在拿取數量較多,而相關標示不明的情況下,最好先徵得店家同意,就可以避免被誤認是竊盜行爲。

陳志銘最後建議,諸如第一份免費,第二份起應收費商品或求職報等,坊間企業經營者應將標示加以明顯化字體加大,或以顯眼的色彩標示),或放置在較易被店員管控地方,一來可避免消費者或民衆因爲字體過小,而誤以爲可全數免費索取。二來若有民衆一時誤拿,除可適時制止,倘他日同一人貪小便宜再度故技重施,也較易被司法機關認定有竊盜的故意,而加以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