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舊制土地債權 要稅

出售適用不動產交易舊制課稅的土地,免課所得稅,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企業買進舊制土地,選擇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隨後再出售,這樣的交易樣態屬於「債權買賣」,應依法課徵營所稅,無法適用舊制土地出售免稅規定。

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買進舊制土地,如礙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導致企業非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而是對借用名義人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屬於「債權」性質。

舉例來說,甲公司2011年與乙公司合資購買土地,並將土地登記於乙公司名下,2023年出售土地時,甲公司對該土地並無所有權,出售該土地取得利益,並非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應認屬銷售債權請求權給第三人,爲債權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