逞欲毆打未成年女友 惡男認罪和解仍遭判刑

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與年僅15歲的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發展爲同居情侶,期間不僅兩度與小美髮生性關係,更因情緒失控,多次對小美暴力相向,甚至出言恫嚇「要把你從家裡往下丟」。(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與年僅15歲的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發展爲同居情侶,期間不僅兩度與小美髮生性關係,更因情緒失控,多次對小美暴力相向,甚至出言恫嚇「要把你從家裡往下丟」。新北地院審理後,雖考量張男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仍依對少年爲性交、傷害、恐嚇等各2罪共六罪,分別判處徒刑。其中最重爲兩次性交行爲,各判刑6月;傷害罪部分各判4月;恐嚇罪則各判3月,其中恐嚇罪部分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與小美於114年間爲男女朋友的同居關係。檢警調查發現,張男明知小美未滿16歲,竟於114年4月至7月間,在兩人位於蘆洲區的同居處所,兩度與小美髮生性行爲。

不僅如此,張男更數度對小美施加暴力。先是於114年7月7日至8日間,因與友人的財務糾紛遷怒小美,徒手毆打其臉部與眼部;同月24日,再度於住處內徒手毆打小美,導致小美頭臉腫脹、頸肩留疤、四肢多處挫傷與刮傷,傷勢經醫院驗傷確認。

更令人髮指的是,張男還曾出言恐嚇小美,除了嗆聲「要把你從家裡往下丟」,更威脅小美不得將傷勢告知親友或母親,否則會讓她「傷勢更加嚴重」,導致小美身心受創,長期生活在恐懼之中。全案經小美母親發現後報警,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新北地院審理時,張男對所有犯行均坦承不諱,並與小美及其母親達成調解,獲得對方原諒。小美母女亦向法院表示願意宥恕張男,請求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

法官審酌後認爲,張男無視被害人身心尚未成熟,逞欲發生性行爲,又未能理性控制情緒,以暴力及恐嚇手段侵害小美身體與心理健康,嚴重影響少年健全成長,所爲實屬不該。然念其犯後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和解並獲原諒,且被害人母女願給予機會,因此分別量處上述刑度。

由於張男所犯之罪,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則得易科罰金,加上張男另有其他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仍在偵審中,法院爲求妥適,裁定本案「不定應執行刑」。待張男所有案件確定後,再由最終審理的法院一併裁定其應執行的總刑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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