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月偷拍26女童如廁48次 花蓮某國小狼師遭判11年2月

花蓮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某國小林姓男代課老師2年前擔任班導時,竟在短短半個月內尾隨26名女童如廁,並用手機偷拍48次,接獲家長反映非但未通報校方,還刪掉相片企圖滅證,去年遭檢方起訴。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認定林男2次犯行既遂、46次未遂,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48罪判處累計18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全案可上訴。

32歲的林男過去曾在新北、雲林、嘉義等地擔任代課老師,民國113年8月1日到花蓮市某國小高年級班導師後,同年8月28日至9月12日趁暑期返校和開學之際,頻繁到校內某大樓4樓男女共用友善廁所,拿手機透過廁所隔間擋板下方縫隙,由上而下偷拍女童如廁畫面。

1名受害女童驚覺被偷拍後,林男接獲對方的家長反映希望協助通報學校,非但未依規定通報繼續通拍,得知女童家長向校方舉報,更刪除手機裡的偷拍畫面,企圖滅證。

檢警展開偵辦後,林男雖火速離職,但尾隨女童到廁所的畫面都走廊的監視器拍下,警方發現林男期間共偷拍26名女童如廁48次,且電腦裡還持有其他不明的女童的私密影片,去年1月因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遭起訴。

案經花蓮地院今年1月8日審理,合議庭認爲,林男明知對象爲兒童,仍以隱匿方式偷拍,使被害人無從表達反對,已屬違反本人意願拍攝性影像,且2次成功拍得影像,其餘46次雖未取得影像證據,但遭監視器拍下進入女廁已着手犯罪。

由於林男前科累累,102年至110年期間,曾性騷擾未成年少女、尾隨成年女性進入居住社區樓梯間、在公開場所用手機偷拍未成年少女裙底風光,因最後都與受害者和解未留下刑責,也因此沒有被登錄在不適任教師的系統。

法官痛批,林男身爲老師應負責教導、保護女童,卻背棄職務與學生的信賴,反覆尾隨受害者進入廁所並偷拍如廁畫面,造成校園不再安全,也讓受害女童對上廁所感到恐懼與厭惡,甚至影響她們未來與異性的相處模式及人格形成。

合議庭認爲林男欠缺兩性倫理意識,性觀念偏差,不僅犯罪行爲態樣與動機相似,且犯行間隔期間短,加上所爲行徑已嚴重傷害被害人等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各判處3年8月合計46罪;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二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3月,48罪累處有期徒刑183年2月,應執行11年2月,並沒收作案手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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