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詐團 吞毒品 前警員二審仍重判五年
臺北市警士林分局警備隊員陳信安勾結前員警張晉維及共犯林博涵、丘翊廷,四人計誘毒販以冰糖、白糖調包或直接偷走一千三百克K他命。一審依公務員侵佔職務上非公用私有財物、圖利罪,判處四人各五年二月、五年、三年五月及三年二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昨改判陳男四年十一月徒刑,其餘上訴駁回。
張晉維曾任職基隆市警局,二○二一年假藉辦案私吞詐團一百廿萬元,另在三起毒品案中「假緝毒、真A毒」,同年三月廿三日遭免職,一審被判五年六月。
張晉維卸下警職後,又貪圖便宜毒品,找上需要辦案績效的學弟陳信安「各取所需」,故技重施藉查案吞毒。
陳信安、張晉維等人先後在二○二二年、二○二三年間,以張晉維慣用手法,由林博涵、丘翊廷佯裝買家誘出K他命賣方,相約當面交貨時,再通知陳信安到現場查緝,伺機用事前準備好,摻入微量K他命的白糖掉包。
二○二三年一月,林博涵、丘翊廷前往翁姓藥頭住處取貨,偷走一公斤K他命,陳信安拖住賣家,讓兩人從容搭上張晉維的車離去,得手毒品則統一由張男變賣後朋分獲利。一審認定陳男、張男、林男、丘男分別犯侵佔、圖利等罪。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認爲,陳信安的圖利犯行於偵查中自白,因他的供述而查獲張晉維、林博涵、丘翊廷圖利,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刑規定,一審未減刑,判決不妥。
因判決有瑕疵,高院將陳信安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撤銷改判。
陳信安犯的兩個公務員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上訴雖遭駁回,但因圖利罪改判,應執行刑減爲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