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情斷!男方私賣千萬愛巢拒分潤 前女友「神舉證」奪回
8年情斷!男方私賣千萬愛巢拒分潤,前女友「神舉證」奪回448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曾交往長達8年的情侶A女與D男,熱戀期間合資買預售屋,考量男方貸款條件優渥,協議將房產登記男方名下。不料,兩人後來分手,D男竟未經告知,私自將房產以1250萬元售出。A女不甘權益受損提告。法審理後,認定兩人確有「借名登記」事實,判決D男應給付A女房產價金及代墊款合計448萬多元。
判決收揭露,A女與D男自2015年開始交往,感情一度如膠似漆。2017年間,兩人看中一處建案,約定各出資一半購買,但當時爲了取得更好的貸款條件,雙方協議將產權登記在D男名下,形成法律上的「借名登記」。雙方同居於此長達6年,本以爲能共築愛巢,卻在2023年底情斷分手。
令A女心碎的是,兩人分手後雖曾籤立字據,約定房產若以1100萬元售出,扣除房貸後一人一半,但D男竟「偷跑」,避開A女以125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轉售。事後A女追討分潤,D男卻翻臉不認人,辯稱房屋是他獨資購買,甚至主張根本沒有借名登記契約,若有也是爲了規避銀行審覈的「脫法行爲」,應屬無效。
D男態度強硬,堅稱財產早已「混同」,甚至主張A女多年來住在房內,應按月支付1.5萬元租金給他,要求抵銷相關款項。然而,法官調閱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D男曾傳訊給A女:「房子的事妳不討論…畢竟有妳的權力(利)使用」、「謝謝當初信任我,房子寫我的名字」,甚至還曾哀求A女趕快匯錢繳房貸。
法官認爲,如果房子真的是D男獨有,他根本不需一再詢問A女意見,更不需在帳戶沒錢時急着找女方要錢繳貸。此外,A女提出的各項訂金、簽約金發票及房貸轉帳證明,都證實了她確實有實質出資,並非D男所稱的「贈與」。
至於D男辯稱A女應付租金的部分,法官認定A女本就是房屋的共有權人,依法有權使用,哪有付租金的道理?而針對D男自認「重購退稅」省下的稅金應由A女負擔部分,法官也以該利多是國家政策獎勵,且D男私自賣屋已損及女方權益,駁回其抵銷請求。
法院認定,D男除了應歸還售屋價金的一半外,還需支付A女過去代墊的訂金、簽約金、房貸及信用卡費,在扣除D男先前代繳的少部分地政規費後,總計須給付A女448萬18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