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次酒駕 出獄半年再犯!法院:不宜輕縱、判刑1年2月
臺南市30歲黃姓男子已有7次酒駕前科,第一次獲檢察官緩起訴,其後6次分別被判刑3月、4月、5月、6月、6月、9月;結果他去年6月剛出獄,12月又再度酒駕。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30歲黃姓男子已有7次酒駕前科,第一次獲檢察官緩起訴,其後6次分別被判刑3月、4月、5月、6月、6月、9月;結果他去年6月剛出獄,12月又再度酒駕,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臺南地院認定他未能悔改,對交通顯已造成高度危險,依公共危險罪判刑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去年12月12日晚間9時許,在臺南市住處飲用酒類至晚間11時許,隔天他騎車出門,行經永康區文化路與文化路261巷交岔路口時,被員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下午4時5分許作吐氣酒精含量測試,仍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55毫克。
臺南地院審理時,因黃認罪,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指出,黃自2017年起有7次酒醉駕車犯行,其中1次經檢察官爲緩起訴處分,另6次經法院論罪科刑並易科罰金或入監執行完畢;2017年騎車酒測值分別達每公升1.04、0.49毫克,判刑3月、4月。
2018年4月騎車酒測值達每公升0.65毫克,判刑5月;2020年7月騎車與小貨車碰撞(對方未受傷),酒測值達每公升0.44毫克,判刑6月;2020年8月騎車與車輛碰撞(雙方均未受傷),酒測值達每公升0.47毫克,判刑6月;2024年3月,騎車被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0.56毫克,判刑9月。
法院表示,黃第7次酒醉駕車犯行入監執行9月,甫於去年6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後,竟於半年後再犯;顯見其未能警惕悔改,除一再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衆道路通行之安全,對交通往來顯已造成高度危險。
法院審酌,黃的犯行不宜予以輕縱,若不量處適當之刑,恐不足以促使其心生警惕而避免再犯;復參酌黃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判處1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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