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想延退 勞動部推協商指引鼓勵主動談

爲鼓勵六十五歲屆退勞工續留職場,勞動部昨發佈相關指引,羅列協商應注意事項、可運用資源等。新聞示意圖與當事人無涉。記者黃仲裕/攝影

鼓勵六十五歲屆退勞工續留職場,勞動部昨發佈「勞僱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羅列協商注意事項、資源等。由於修法前,即可協商延退,但決定權仍在僱主手上,新指引也是如此,外界譏諷爲「雞肋法條」。

對此,勞動部官員坦言,法令僅明定未滿六十五歲不能強制終止契約,勞工若屆齡六十五歲可主動提出延後退休意願,僱主仍可不同意其延後退休。換言之,勞僱協商,只是法律上給雙方的一個空間繼續往後走,若原公司沒有適當職位,勞工只能尋求轉職協助。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勞基法並未限制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時間點,全看勞資雙方協商結果。雙方如協商同意延後退休,僱主不得以年齡爲由,對其有差別待遇,違者可處三十萬至一五○萬元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條文於二○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施行,勞僱雙方可協商延後六十五歲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統計,自二○二四年八月至二○二五年七月,超過二萬四千名年滿六十五歲勞工選擇續留原公司服務,其中一萬九千多人採「延後退休」,在不中斷勞保投保的情況下,持續工作;四千八百多人先結清舊有年資或領取退休金後,以「再僱用」形式重新加保。

據最新參考指引,勞資雙方可從三種模式中擇一合作,首先,勞資未經特定協商,勞工持續提供勞務、僱主持續支薪,法律上視同勞動契約自動延續;第二,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訂下書面記錄,年資不中斷,並履行原有勞動契約,僱主不得單方面變更薪資或勞動條件,如有調整,需經雙方合意。

第三爲退休後再受僱,勞工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後,可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簽訂定期勞動契約,讓職務設計與工時更具彈性,在契約期間,僱主不得再以年滿六十五歲爲由終止契約。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黃維琛表示,最常見模式爲僱主願意繼續聘僱,向勞工提出協商。參考指引出爐,鼓勵屆退勞工主動協商,不過,僱主仍握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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